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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有新规
2006-1-20 17: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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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有新规



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有新规


严禁借毕业生落户之名收取“落户费”


  (冯家昌陈宓)5月1日起,我省有关部门将不再办理毕业生就业粮食迁移手续。7月1日起,全省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将使用全国统一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省统一的普通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落户手续。这是记者昨天从省人事厅获悉的。

  据介绍,2001届毕业生毕业时户口在学校的,毕业时由学校出具有关证明,及时予以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毕业时户口不在学校的,凭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报到证”、毕业证书、合法居住状况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户口准迁证后,再持“报到证”和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应持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报到证”、毕业证书和合法居住状况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持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并注明“待就业”字样的“报到证”,到家庭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待就业登记后,凭“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到家庭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非农业户口的落户手续。

  待就业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经就业单位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在注有“待就业”字样的“报到证”上签注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毕业生户口从家庭所在地迁出,系农业户口的,迁入地直接落非农业户口。

  毕业生因特殊原因,离校3年内调整就业单位的,由相应的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毕业生就业调整手续,并经现就业单位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在“报到证”上签注意见后,持“报到证”、毕业证书和合法居住状况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报到证”和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迁入手续。

  持原发“派遣报到证”、“就业通知书”、“待就业证明”等未落户的和户口滞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应于2001年底前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2001年以后毕业的毕业生应于毕业当年底之前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毕业生户口迁移不受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限制,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粮食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毕业生落户之名收取“落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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